:::
智著字第09416004400號
令函日期: | 94-10-26 |
---|---|
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41600440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 貴會與世紀帝國歡唱有限公司、美樂地視聽歌唱及麗音視聽企業社間關於音樂著作權使用報酬費率爭議,申請本局調解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94年7月5日著作權使用報酬爭議調解申請書辦理。 二、按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規定:「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後,應將調解申請書繕本送達他造當事人,並通知於期限內為是否接受調解之表示,屆期不為表示者,視為拒絕調解。」查本局於受理如主旨所述之申請案後,依法分別於94年7月15日函請相對人世紀帝國歡唱有限公司及94年7月22日函請美樂地視聽歌唱及麗音視聽企業社於文到20日內函復是否願意接受調解,惟迄今已逾期限,相對人等均未為函覆,視為相對人等拒絕調解。是此3件申請案所請事項,本局歉難辦理,爰予發還。 三、檢還此3件申請案規費共新台幣1萬5千元整。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8000600 |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 |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後,應將調解申請書繕本送達他造當事人,並通知於限期內為是否接受調解之表示,屆期不為表示者,視為拒絕調解。 |
- 發布日期 : 94-10-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