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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41205
令函日期: | 94-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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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41205 |
令函要旨: | 一、按我國營業秘密法(下稱本法)規定,所謂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參考本法第2條規定)換句話說,上述資訊如具有秘密性、具有經濟價值以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等三要件,即屬本法保護之營業秘密,無庸申請或辦理任何登記手續。至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本法定有相關救濟的規定(參考本法第10條至第13條),惟本法並無罰則(刑事責任)之規定,有關侵害營業秘密之刑事責任,則回歸刑法,依竊盜、背信等刑罰規定,加以處罰。 二、您所稱「申請」營業秘密一節,似有誤會。至於甲乙當事人間主張侵害營業秘密是否成立,應視其主張的資訊是否符合上述營業秘密的要件、是否確有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而由法院依具體個案事證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94-12-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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