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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0001170-0號

令函日期: 95-02-14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50001170-0號
令函要旨: 為 貴公會與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間爭議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會95年1月30日(95)高市影會健字第95013001號函。
二、為釐清影音出租店實務問題,本局前於94年12月19日、95年1月18日及同年月25日,業經邀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影片代理商及影音公會代表研商,並獲致具體結論,將由權責機關繼續依法處理。
三、至有關出租店業者與影片代理商之影片供應履約部分,如涉違約者,建請循司法途徑解決,或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監督。
  • 發布日期 : 95-02-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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