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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0000533-0號
令函日期: | 95-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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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50000533-0號 |
令函要旨: | 貴院函詢台灣人民之著作權受侵害時,在大陸地區是否享有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所規定之同等訴訟權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95年1月11日板院輔民勇94智(一)44字第01558號函。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主要是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問題。台灣人民著作在大陸地區受保護,須適用大陸著作權法,據了解大陸在2001年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如附件1),對侵害著作權者,依第46條根據情況,承擔民事責任;損害公共利益者,依第47條,進行沒收等行政處罰行為,而情節嚴重者,沒收重製之設備;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另依其刑法(如附件2)第217、218及222條亦規定侵犯著作權之處罰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為要件,為與我方判刑相異之處)。此外,可參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附件3)第5、6條條文對於刑法第217、218條要件之詳細定義。 三、關於大陸對台灣地區人民著作權保護之文件,最主要的是1988年3月1日生效的「國家版權局關於出版臺灣同胞作品版權問題的暫行規定」(如附件4),依此規定第六項,當大陸出版者或其他人如侵犯臺灣同胞的著作權,著作權所有者可請求侵權者所在地的著作權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亦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至於兩岸人民之著作權相關案例,據了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民國85年1月出版的「兩岸著作權糾紛案例研析」,其中第4章為著作權爭議案例分析,包括台灣地區人民及廠商著作於大陸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及廠商著作於台灣地區發生爭議之相關案例,請逕洽該會了解。 五、另有關大陸地區人民著作在台灣地區受侵害,得否提起刑事告訴或自訴一節,依法務部民國 87 年 3 月 19 日法檢字第0007288號函釋(如附件5),略以「大陸地區自86年10月1日新刑法施行後,配合繼續適用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著作權侵害行為仍以營利為目的且情節重大者,始予刑事處罰,與我著作權法不問是否營利,對侵害行為予以處罰之規定不同。如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在臺灣地區遭受非營利的之重製,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規定意旨,則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為告訴或自訴」,該解釋迄今是否繼續適用,請洽法務部了解,併予敘明。 |
- 發布日期 : 95-02-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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