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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50828c
令函日期: | 95-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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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50828c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本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是以,有關投標商參與投標之設計圖,在合約未規定之前提下,於得標後之著作權歸屬問題,說明如下: (一)得標商如為自然人者,依本法第12條規定,以該受聘人(投標商)為著作人,並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但出資人(招標機關)得利用該著作。 (二)得標商如為法人,而該設計圖係由該法人之內部員工完成者(屬雇用關係),則該法人及其員工應依本法第11條規定,就完成之著作定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歸屬,出資人則需經由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授權關係而利用該著作。 二、又本法第10條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得標商參考機關招標文件草圖所設計出的詳細設計圖,或依機關意見修正的設計圖,如係利用該招標文件草圖之架構、原理,或依據機關設計概念的指引,而另為創作,則該設計圖得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請參考前述說明。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10條之1、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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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1001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發布日期 : 95-08-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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