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950117
令函日期: | 95-01-17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50117 |
令函要旨: | 一、來函以教科書中使用他人著作,各出版社支付之使用報酬並不一致,希本局發函業者提出補救之道,按著作權法第47條明定編製教科書者,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其利用行為並應依「著作權法第47條第4項之使用報酬率」(以下稱本使用報酬率)之規定,支付使用報酬。業者於個案情形,應依著作類別、利用樣態,依照上述規定,計算使用報酬。至於來函所述各出版社給付之報酬不一致一節,仍應回歸依實際利用之數量依照上述使用報酬率,計算應付之使用報酬,如各該出版社確有短付使用報酬之情事,宜由權利人自行依法請求出版社給付,行政機關未便介入發函催付,敬請 諒察,但是 貴會在催討過程如與利用人發生爭議者,得向本局申請調解。 二、有關依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編製教科用書者,重製或編輯他人音樂著作,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之使用報酬,為便於瞭解,舉例說明如下: (一)重製一首樂曲,應付著作財產權人2000元。 (二)重製樂曲時,亦重製歌詞者,應另付歌詞之著作財產權人2000元。 (三)重製改編之樂曲時,應支付被改編之原創作樂曲著作財產權人1500元,另支付改編樂曲之著作財產權人1500元。如同時重製歌詞者,尚應支付歌詞之著作財產權人2000元。 (四)重製改編之樂曲,同時亦重製翻譯之歌詞者,應支付被改編之原創作樂曲著作財產權人1500元,改編樂曲之著作財產權人1500元,原創作歌詞之著作財產權人1500元,翻譯歌詞之著作財產權人1500元。 (五)利用人應依上述各種利用情形,分別支付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法定使用報酬。 三、來函稱 0 0 出版社經多次催促,依然拖延付費事宜,請本局發函勸說並主持公道,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宜由權利人依著作權法規定主張其權利,故出版社若未依「著作權法第47條第4項之使用報酬率」規定付款,權利人可依民法之相關規定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行政機關不宜介入私權爭議,或催請任何人支付報酬。建請 貴會向司法機關訴請該社支付,亦可依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之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 |
- 發布日期 : 95-01-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