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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400111410號

令函日期: 94-12-1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40011141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院受理94年嘉簡字第133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函囑查明94年5月起韓劇「小爸爸上學去」等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94年12月6日嘉院龍刑智94嘉簡1331字第0940017490號函。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規定),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先予敘明。
三、依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人之表示,亦有法律推定之效果,建請或可依據上開規定,推定所詢各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
四、著作權係屬私權,貴院函請查明自94年5月起之韓劇「小爸爸上學去」等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於發生爭執時,應由當事人自負舉證責任,並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貴院函查事項,本局歉難辦理,尚祈 見諒。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94-12-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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