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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50209
令函日期: | 95-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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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50209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將黑膠唱片轉錄成CD係屬「重製」行為,將CD對公眾提供則係屬「散布」行為。重製權及散布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及「散布」,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二、有關您所稱欲將黑膠唱片轉錄成CD是否違反著作權及是否可要求集資共同轉錄並分攤費用等情,本組答覆如后: (一) 有關將黑膠唱片轉錄成CD涉及本法之「重製行為」,故原則上應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惟 台端係因科技進步,導致無法將原來合法取得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再為通常之使用或難為通常之使用,為使用該等箸作所為之「重製行為」,基於科技進步導致原物品再利用之結果、轉錄之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似未造成變動或影響及如果僅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考量,似有主張本法第51條「家庭錄製」(home > taping)合理使用之空間。 (二) 至於如果集資轉錄前開錄音著作,則似已超越上述合理使用之空間,此種重製行為可能會構成侵害重製權,又轉錄成CD後,在多數人之間再加以流通時,可能進一步會侵害「散布權」,建議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可採行這種型態之利用。 三、又著作權係私權,對於是否屬「合理使用」等,均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指明。另有關本局歷年來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之說明,歡迎上本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copyright-tw/sp-exda-list-301.html)查閱。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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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100 | 著作權法第51條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95-02-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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