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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00005770號

令函日期: 95-01-2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50000577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陳情著作權仲介團體收費制度不合理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94年12月30日音協海字第94013號函、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5年1月6日消保督字第0950000146號函與95年1月13日消保督字第0950000403號函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95年1月9日高縣警刑偵四字第09500782390號函檢附 貴會上揭函辦理。
二、有關 貴會提出之7點訴求,其中一、二、三、七,前經本局於94年10月13日與94年10月25日電子郵件及智著字第09400113950號函答復在案(詳如附件),先予敘明。
三、有關 貴會提出之訴求四「刪除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後段」(即第37條第6項但書)一節,按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各項專有權利,侵害其權利者,權利人原則上得依法進行民、刑事訴追。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規定:「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之音樂著作,不在此限。」其本文規定係為避免少數詞曲作家濫用權利,一方面授權重製伴唱機,一方面又不加入仲介團體授權公開演出,以刑事訴訟索取高額侵權賠償金,爰規定利用伴唱機所涉及之公開演出爭議僅有民事救濟,排除其刑事救濟。易言之,此等排除刑事救濟之規定,係針對少數不加入仲介團體音樂著作權人之例外規定,至於已加入仲介團體之音樂著作權人,在立法政策上並無剝奪其刑事救濟之正當性,貴會訴求刪除第37條第6項後段,尚難採納。
四、關於 貴會提出之訴求五「爭議性法案,應暫緩取締行動」一節,按KTV提供伴唱帶音樂供消費者演唱,究應否支付使用報酬,及究應由何人支付使用報酬之法律問題,本局於94年10月18日及94年11月23日召開由國內知名著作權學者專家組成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深入討論,無異議作成「KTV業者提供音樂供消費者演唱之行為,應負公開演出之法律上義務,即應徵得權利人授權,支付使用報酬,如未獲授權,應負擔民、刑事法律責任」之結論。易言之,此項議題法律適用之法理,相當明確,並無疑義。又著作權仲介團體(權利人)固然依法享有民事、刑事訴訟救濟,惟權利人行使權利,仍應受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規定之規範。本局認為,刑事制裁係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為最後手段,在其他救濟尚未耗盡且無效之前,或不符比例原則之情況下,如動輒進行刑事訴追,而與上述民法之規定相違者,亦不適當。基此警政單位目前有關查緝卡拉OK/KTV等營業場所涉嫌侵害著作權案件流程,均要求著作權仲介團體進行刑事訴追前先行踐行民事協商。來函訴求一指摘仲介團體寄發語帶恐嚇存證信函,乃仲介團體要求與利用人進行民事協商之手段。至於存證信函用詞之問題,本局將輔導各仲介團體依法妥適表達。
五、有關 貴會提出之訴求六「收費制度是否應要求雙方舉行公聽會協商改善」一節,本局為使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授權費率合理,特邀集產、官、學及消費者代表等組成「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進行審議,在審議過程中,並召開公聽會充分聽取利用人之意見。查仲介團體有關KTV、卡拉OK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業經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通過如下:(一)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1、營業性供顧客演唱(KTV、卡拉OK等):以營業場地為準,每坪每年基本費500元。2、投幣式供演唱者:營業場所:年收投幣金額之十分之ㄧ或每台收年金6,000元。(二)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1、以點唱次數算每點唱一次以0.5元為上限。2、以營業面積計算:每坪每年以1,200元為上限。3、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5,000元(大廳以一包廂計)。4、如為電腦伴唱機則每台每年以5,000元計算,但伴唱機如為投幣式,則以2,700元計算。(三)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 1、以點歌次數計算:每點一次以0.5元為上限。 2、以營業面積計算:每坪每年以1000元為上限。 3、以全年度收入之1%計算。
六、至於 貴會陳情著作權仲介團體代理制度造成問題一節,按著作權仲介團體執行仲介業務,就相關公開演出授權之申請及收費業務委由第三人辦理,如未違反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者,尚非法所不許。來函所稱「該代理商為搶業績到處蓄意查報誣告......任意查報取締」一節,由於代理商並非授權公開演出之主體,該等授權行為及主體仍屬著作權仲介團體本身,代理商不得以權利人自居對利用人為任何民、刑事訴訟行為,請 貴會來函就前揭事項提供相關證據,俾憑辦理。另本局已請3家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說明實際代收運作之情形,將俟各該團體查復後再處。
七、隨函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1份,請撥冗填寫寄回,作為日後改進之參考。
  • 發布日期 : 95-01-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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