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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00005780號

令函日期: 95-02-0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50000578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署函請鑑明將平面之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究屬著作權法之「重製」或專利法上「實施」行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5年1月3日雄檢博大真94偵續字231第206號函。
二、有關將平面之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如其係依「圖形著作」標示之尺寸、規格或器械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成立體物,而該立體物上並未顯示該圖形著作之著作內容者,自非屬著作權法上所稱「重製」之行為。
三、又專利權之實施,係指專利權人就其專利說明書中之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發明而為之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及為上述目的而進口(5種實施態樣)之行為。所謂製造,係指以包括但不限於物理、化學、生物技術等手段生產之行為,故將准予專利之電表箱設計圖致造成電表箱為專利法上實施之態樣之一(即製造)。
四、另有關將他人平面著作製成立體物之行為,或為著作之重製或改作行為,涉及著作財產權人重製權或改作權;或為實施行為,與著作權無涉,前經原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83年3月18日台(83)內著字第8303793號函(如附件)說明在案,請參考。
  • 發布日期 : 95-02-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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