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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1600013-0號

令函日期: 95-01-1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51600013-0號
令函要旨: 有關消費者於KTV演唱,究應由誰向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94年8月17日函轉中華消費者公開演出付費促進協會籌備會之請願書及94年11月23日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4年第12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有關消費者於KTV演唱,究應由誰向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一節,經本局於94年10月18日及94年11月23日召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討論,決議如下:「KTV業者提供音樂予消費者演唱之行為,應負公開演出之法律上義務,即應徵得權利人授權,支付使用報酬,如未獲授權,應負擔民、刑事法律責任」,請 參考。
  • 發布日期 : 95-01-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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