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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700003170號

令函日期: 97-01-2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700003170號
令函要旨: 貴院受理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36號方冠中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函囑查明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歸屬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97年1月8日院刑丑96重上更(三)236字第0970000322號函。
二、關於外國人著作之保護,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前,其保護之範圍請參見本局編印之「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前後外國人著作保護之參考說明」(附件),有關函詢附表二所示之外國人著作於90年7月27日時,是否受我國著作權之保護一節,請參考上述說明予以認定。
三、其次,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來函附表二所示歌曲「寄生人」,經查詢本局87年以前登記(註冊)之資料,並無著作權登記(註冊)紀錄。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權利之歸屬有爭議時,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至於來函附表一所示音樂專輯內之音樂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人之歸屬,亦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請本於職權就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97-01-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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