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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109a
令函日期: | 97-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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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70109a |
令函要旨: | 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規定,如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俗稱之「真品」),將會被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然為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復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者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每次得輸入每一著作一份,換言之,如您向國外購買之正版著作物,符合每次輸入一種著作一份之方式,尚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若超過上述規範,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方可輸入。 至您提及若直接向原廠購買,是否能認定為已授權1事,除非您所購買之原廠係為著作財產權人,否則仍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為是。 |
- 發布日期 : 97-01-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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