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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700026450號

令函日期: 97-03-2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70002645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校函請協助訂定實習廣播電台音樂使用報酬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97年3月19日政院傳實字第0970002459號函。
二、貴校對於本局97年3月5日智著字第09716000630函有關台灣音樂著作權聯合總會(MCAT)調高廣播電台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之意見,已納入本局本次受理審議該會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之資料中。三、針對學校附設實習廣播電台利用音樂著作繳交使用報酬費用等相關問題,本局96年3月2日智著字第09600017560函曾作過解釋,檢送該函影本1份如附件1。另本局已訂有「著作權法第47條第4項之使用報酬率」(以下簡稱本使用報酬率)如附件2,請一併參考。
四、有關學校實習廣播電台利用音樂著作公開播送是否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7條第3項適用之情形一節,須學校實習廣播電台公開播送著作之行為係屬教育目的才有本法第47條第3項之適用,例如透過學校實習廣播電台進行教學(倘僅提供音樂節目供公眾欣賞,即無本條之適用);若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之情形,貴校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依本使用報酬率之規定,計算標準支付使用報酬,毋庸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換言之,學校實習廣播電台利用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仍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五、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等,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700 著作權法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97-03-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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