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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700012990號
令函日期: | 97-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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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700012990號 |
令函要旨: | 貴公司函詢公開播送電影頻道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7年2月4日來函。 二、於公共場所公開播送電視頻道之節目時,所利用之著作可能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等,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可能為電視頻道業者本身或第三人(即電視頻道業者利用第三人之著作於其頻道中播放之情形)。如為利用第三人著作之情形,該電視頻道業者是否有權限再授權他人利用,應視其取得之授權範圍而定。 三、貴公司來函所詢問題,請參考上述說明。 |
- 發布日期 : 97-02-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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