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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700009580號

令函日期: 97-02-1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700009580號
令函要旨: 貴署函詢美術著作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7年1月22日板檢榮雨96他6865字第07435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又「美術著作」係指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因此,不論為平面或立體物,如符合前述規定,即為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三、立體之衣服,本身非屬著作,至衣服上如附有著作(通常是美術著作),則係衣服上附有著作重製物。另據以完成衣服之設計圖已具有相當之創作性,得為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則於該設計圖完成時,即取得其著作權,而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惟依照服裝設計圖所完成之「衣服」,僅屬依圖實施,非重製之行為,該衣服並非著作或著作之重製物。
  • 發布日期 : 97-02-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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