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著字第09700022040號
令函日期: | 97-03-13 |
---|---|
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70002204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 貴院函詢著作權法中「公開播送」之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97年3月4日苗醫政字第069號函。 二、本局96年6月22日智著字第09600051740號函曾針對醫療院所收看電視、收聽廣播及播放音樂涉及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疑義作過解釋,檢送該函影本1份,請參考。另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因此,至醫院進出之病人或民眾,對於醫院而言,應屬本法所規定「公眾」之範圍。 三、所詢問題1,有關 貴院於候診大廳、走廊及病房等擺放電視機,所收視之節目來源,係由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 貴院簽訂契約,各電視機收視之節目均係 貴院付費予該公司,是否有涉及「公開播送」的行為?一節,如 貴院於前開地點擺放電視機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如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僅屬單純接收訊息,並無任何著作權的利用行為,無須取得授權。又如 貴院於候診大廳、走廊及病房等擺放電視機,接收電視節目係委託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例如接收後,再分別傳送至各病房),即屬本法中所稱「公開播送」行為。另本法所謂公開播送之授權,通常是由所播送節目中各項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行使,並收取使用報酬(授權金);至一般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所收費用,應係指有線廣播電視法所定之頻道收視費用,與著作權授權費用尚無關聯,併予敘明。 四、所詢問題2, 貴院如於候診大廳、走廊及病房等地點擺放之每台電視機,個別加上數位電視盒,各台電視機經由各機上盒之獨立天線只接收數位電視節目,而非醫院於接收後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電視機等收視設備者,即屬於單純打開電視機接收訊號,並不涉及公開播送之利用行為,前亦經本局函釋在案(詳請參考96年11月23日智著字第09600099420號函,如附件)。 五、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
- 發布日期 : 97-03-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