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970130

令函日期: 97-01-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0130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這項權利稱為「散布權」,為平衡「散布權」與物權,本法第59條之1規定「散布權耗盡原則」,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該合法重製物,屬於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二、依來文所述,您想售出之CD以及書籍,既然是向補習班購得之正版函授資料,您本人即屬上述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依上述說明,自得銷售該正版CD以及書籍,尚不致違反著作權法。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8條之1及第59條之1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801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01005901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發布日期 : 97-01-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