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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50305

令函日期: 95-03-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50305
令函要旨: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規定)。依本法第13條規定,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人之表示,亦有法律推定之效果。所以您如果能夠提出該篇文章的原件或重製物上標示您是著作人的資料,或者是您刊載在個人網頁上對外公開發表的紀錄或資料,都可以發生法律上推定的效果,即可依此主張您是著作人。如果他人否定您是著作人的話,則應由其提出反證,如此一來,舉證責任須由對造承擔,對您而言,較為有利。但是如果您無法提出上述足以「推定」著作人資料的話,就須要對該篇文章是您所創作的事實,提出其他可以證明確實如此的證據。
二、未經您的同意,在網路上刊載您的文章,侵害您的著作權,您當然可以依據本法第六章的規定要求對方刪除,並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照本法第七章的規定追訴對方的刑事責任,或者進行協商和解,也可以向本局申請調解。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13條、第82條、第六章、第七章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01008200 著作權法第82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 發布日期 : 95-03-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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