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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50307

令函日期: 95-03-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50307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刊載、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登載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如遭權利人追究,可能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二、 有關您所詢問事項,分別說明如后:
(一)有關運動比賽的播放片段:
1. 按本法所保護之著作為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謂「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故不具原創性者即不受本法之保護。運動比賽本身非屬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尚非本法所稱之著作,此可參 92 年 12 月 22 日電子郵件921222a函釋。惟如經電視公司將其錄製後播放,因已將該比賽固著,且以一系列影像呈現,即可能符合本法所稱之視聽著作,故未經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將其轉錄並上網,除符合合理使用規定外,可能涉有重製視聽著作及公開傳輸視聽著作而違反本法規定之情況。至於是否合理使用?則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認定之。
2.有關現場拍攝行為,可能是著作的創作行為,也可能是著作的「重製」行為,由於「運動比賽」本身並非本法所稱之著作,重製其比賽過程自不涉及著作之重製,從而即無本法之適用,也不致違反本法規定。
(二)有關新聞片段部分:
1.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此參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故如係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因非屬本法保護之標的,就電視所播放者予以轉錄、上網分享等(不包括圖片、照片等),尚無違反本法之規定。至如非屬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新聞報導,如屬本法所定之著作,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時,除非有本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參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仍不得予以轉錄、上網分享等,否則仍有侵害「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之虞。
2.至於將網路上之新聞下載並分享乙事,如該新聞非係屬本法保護之標的,則其下載或分享,尚無違反本法之規定;如該新聞雖係屬本法所保護之標的,但為政治、經濟、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則依本法第61條規定,除非著作權人有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註明外,則利用人則予以「公開傳輸」屬合理使用。該新聞如係屬本法所保護之標的,且非政治、經濟、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則除非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外,網友將其下載或分享,仍可能涉有違反本法之規定。
3.又網友將連結網路之路徑告訴其他網友,就其告知連結之行為,是否違反本法之規定,經查,如果僅是單純告知網站網址,則因未涉及利用他人著作,尚無違反本法之規定。另如果您是於「在網站上放上超連結連上其他網站的內頁」情況,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自己的網頁中,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您的網站以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利用他人著作,如未取得授權,仍並不會造成對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不過仍請注意篩選連結的網站,如果明知他人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鏈結的方式,提供予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危險,請特別注意。
(三)有關照片部分:
1. 有關他人所拍攝之照片,如符合本法所稱之「攝影著作」時,不論係放置於新聞、明星個人網路等,未經攝影著作權人同意,除非符合本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利用人不能擅自利用。至 台端所詢經網友轉載告知該等照片是否違法等情,則仍應視該照片等是否屬本法所稱之「攝影著作」? 台端是否有「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該照片轉載是否已獲得授權等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判斷之。
2. 有關網友將自己拍攝的照片上網分享給網友乙事,如該照片係該網友自行拍攝,將自己所拍攝之照片上網,並沒有違反著作權法問題。至於該照片之拍攝是否未經被拍照人而有侵害肖像權之問題?係屬民法人格權之範疇,並非本局主管之法令,未便答復。
(四)有關平面新聞部分:
將平面新聞轉載在網路行為供他人閱覽,涉及本法所規範之著作權人專有之「重製」及「公開傳輸」權,原則上,除有本法合理使用規定外,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故原則上應經著作權人同意使得刊登。惟本法第61條另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故於符合上開規定時,自可主張合理使用,而不須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惟刊登時仍應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明示其出處。.
三、 又著作權係私權,是否屬於「著作」?是否屬「合理使用」?利用行為有無涉及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均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指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6100 著作權法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 : 95-03-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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