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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50316b

令函日期: 95-03-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50316b
令函要旨: 按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又犯罪被害人,係指因「犯罪當時直接受有損害之人」而言。一般而言,提出刑事告訴,係以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是被告以非法之方法所造成,而向法院要求對被告科處刑罰。依著作權法規定,違反著作權法的犯罪行為,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被害人如果不追究,國家司法機關即不處罰。而有告訴權之被害人是指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換言之,必須要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追究侵害著作權的犯罪行為,並非任何人均可以提起刑事訴訟,要求國家司法機關追究、處罰。
  • 發布日期 : 95-03-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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