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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50317b
令函日期: | 95-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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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50317b |
令函要旨: | 一、按大學校院之期中、期末考試試題,是否屬著作權之標的,依教育部85年12月6日台(85)高一字第85102334號函表示,大學校院之期中、期末考係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由各大學自訂於學則辦理。前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遂依該函意旨,作成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20076號函表示此等考試應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所稱「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先予敘明。 二、另查原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9條有關學生成績考核之規定目前已予刪除,並納入於其母法即大學法第28條中予以規定,經教育部於95年2月14日台高(一)字第0950008784號函復本局表示,「大學法第28條規定,學生成績考核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本部備查。爰大學辦理期中、期末考試仍屬學校依大學法及學則所為之成績考核事項,與大學法修正前之規定並無二致。」,嗣復經本局於95年3月2日邀請教育部、考選部及多位學者專家召開「研討各級學校之考試試題是否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之試題」機關會商會議,會議決議認大學學則既係依大學法第28條所訂定,則大學期中、期末考試本依大學法及各大學學則所辦理,故其試題仍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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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95-03-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