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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50314
令函日期: | 95-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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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50314 |
令函要旨: | 一、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因此,您經過圖庫公司同意修改圖片後拿去參加比賽,如修改後之作品具有創作性,則會成為另一個新的衍生著作,而另享有著作權,您得自由轉讓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或授權主辦單位利用。 二、又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是主辦單位如欲利用您的得獎作品製成促銷贈品,除由您讓與著作權或取得您的授權外,還應另行取得原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於贈品上印製出處時,並應明示得獎的衍生著作著作人及原著作人之姓名。 三、若您在修改圖庫公司的作品時,發現有是否屬合法利用之疑義,建議向權利人查明協商,取得授權,以免發生侵害著作權的民、刑事糾紛。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6條及第16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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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600 | 著作權法第6條 |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01001600 | 著作權法第16條 |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 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 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 名稱。 |
- 發布日期 : 95-03-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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