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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00036580號

令函日期: 95-05-0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50003658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處函詢Yahoo奇摩拍賣網站「nicebook88賣場」透過    http://tw.page.bid.yahoo.com/tw/auction/1138619068?u=nicebook88網址大量販售哈利波特等有聲書是否違反著作權相關規定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5年4月18日肆字第09500060790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將語文著作予以口述,以有聲書方式呈現,係屬重製該語文著作之行為,將該有聲書於網路上販售,係屬散布行為。按重製權與散布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散布」,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依法負擔法律責任,先予敘明。
三、有關 貴處所詢「nicebook88賣場」所大量販售哈利波特等有聲書,是否違反著作權一事,茲分述如下:
(一)如果系爭賣場所販賣之有聲書,均係該賣場所有人自行 口述後,製成光碟而予以販售,如該賣場所有人未經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且未符合本法第53條第1、2項或第65條等之「合理使用」規範時,而逕予販售,自屬違反本法91條及91條之1規定。
(二)如果系爭賣場所販賣之有聲書,除該賣場所有人自行口 述製成光碟外,另有販賣他人所製作之有聲書時,針對他人所製作有聲書部分,如果該賣場所有人明知他人有聲書係屬盜版品時,而仍予以販售時,針對該盜版品之販售行為,自屬違反本法91條之1之規定;如所販售係正版品,則無違反本法之規定。
四、另著作權係私權,對於是否取得授權?是否合理使用?是否「明知」等相關事實上爭議,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並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801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01005300 著作權法第53條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 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01009101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 發布日期 : 95-05-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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