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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00083600號
令函日期: | 95-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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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50008360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 貴公司函詢利用加入WTO前已翻譯之日本人著作所涉及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社95年8月21日函。 二、有關我國加入WTO之後,繼續利用加入WTO前已翻譯之日本人著作所涉及之著作權疑義,前已於94年10月20日答覆貴社之09400091540號函(如附件)中詳予說明,合先敘明。 三、加入WTO前取得日本人著作之授權予以翻譯出版,期滿後未續約可否再版一節,如該日本人著作於加入WTO之前在我國已享有著作權,並授權 貴社翻譯出版, 貴社於合約期滿後未續約,可否再版印銷或更改書名重新上市,應依原著作人與 貴社之授權合約之約定,與我國加入WTO一事無關。如該日本人著作於加入WTO之前在我國並無著作權,則該日本人授權 貴社翻譯,於我國加入WTO後,該日本人著作如屬第106條之1第1項規定,即得依第106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繼續利用,但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支付原著作人使用報酬。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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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601 | 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 | 著作完成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未依歷次本法規定取得著作權而依本法所定著作財產權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但外國人著作在其源流國保護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之。 前項但書所稱源流國依西元一九七一年保護文學與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第五條規定決定之。 |
01010603 | 著作權法第106條之3 | 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就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著作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且受歷次本法保護者,於該生效日以後,得繼續利用,不適用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起,利用人依前項規定利用著作者,應對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支付該著作一般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 前二項規定,對衍生著作之保護,不生影響。 |
- 發布日期 : 95-09-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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