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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600010500號
令函日期: | 96-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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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60001050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 大部線上電子字典─「異體字字典」疑遭侵權盜拷之著作權侵權救濟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大部96年1月26日台語字第0960013623號函。 二、承詢大陸地區網站涉嫌侵害 大部之線上電子字典─「異體字字典」著作權部分,因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國,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基此,我國人民之著作亦受大陸著作權法之保護。 三、查著作權之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如欲主張著作權侵權救濟,得依大陸之著作權法向當地之司法機關提出。此外,亦可發函通知涉嫌侵害之網站,要求該網站將侵害 大部著作權之內容予以移除。 四、至於國外網站涉嫌侵害部分,若該網站所屬國家(或地區)係WTO之會員國,或依該國(或地區)法令對於我國人民之著作予以保護者,亦可依上述建議處理。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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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96-02-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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