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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00119500號
令函日期: | 96-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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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50011950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 貴公司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授權,建議本局協助整合著作權仲介團體俾使利用人付費一事,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5年12月5日金法字第95120501號函。 二、有關來函所詢各仲團所管理曲目資料之查詢一節,在本局要求下,已刊載於各該仲團網頁,利用人亦可至本局網站(主題專區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 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整合查詢)查詢相關資料。另外,有關電腦伴唱機重製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權歸屬各仲團管理之著作數量統計資料,本局已另請各仲介團體填報。 三、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成立單一窗口一節,由於法律並未明文規定,故無法強制要求仲介團體必須透過單一窗口收費,但隨著著作利用之多元化,授權關係益形複雜,世界各國之仲介團體已意識到成立單一窗口的重要性,我國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亦已朝此方向努力,本局將會積極從旁協助。質言之,在有複數仲介團體的情形下,問題的核心為利用人是否依各仲介團體所代表著作之比例(市占率)合理付費?此部分本局在審議各仲介團體使用報酬率時,已充分考量,並反映在審定之使用報酬率中。四、另有關利用人支付公開演出使用報酬一事,在本局協調下目前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已與中華消費者公開演出付費促進協會及錢櫃、好樂迪KTV等達成協議。此外,利用人如有使用報酬費之爭議亦可向本局申請調解。 |
- 發布日期 : 96-01-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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