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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00120430號

令函日期: 96-01-0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500120430號
令函要旨: 貴院受理94年度智字第65號關韻千等與麗歌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等確認著作財產權事件,函囑查明事項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院95年11月7日(本局收文日95年12月8日)北院錦民節94年度智字第65號函。
二、查「繼承或受讓未經註冊之著作物或出版物聲請註冊者,須附送繼承或受讓證件。」「著作物或出版物之所有人以著作物或出版物委託他人聲請註冊者,應附具委託書聲請之。」分別為54年5月1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0條所明定。所詢民國50年至70年代音樂著作之轉讓所憑文件為何?是否需本人親自出面辦理一節,依前述條文規定,受讓未經註冊之著作物或出版物聲請註冊者,須檢附受讓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附著作權人書面委託書。
三、所詢主管機關是否有審核相關「著作權轉讓證明書」之真正一節,查著作權業務前主管機關內政部依53年7月10日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規定,對於著作物是否取得著作權、是否准予註冊,有審查之義務,檢送「交會的雲朵(詞)」著作權註冊案原卷影本(內附審查注意事項)1份如附件請參考。惟就申請人檢附之受讓證明文件之真正並不作實質認定,有關著作權轉讓證明書,如於註冊時呈報不實者,依行為時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除處五百元以下之罰金外,並得由內政部註銷其註冊。
四、查「著作物或出版物之註冊,由內政部將應登記之各事項,登記於著作物或出版物註冊簿上。著作物或出版物經註冊後,應由內政部發給執照並刊登政府公報公布之。」「本細則第13條第1項之註冊簿,不問何人,均得請求准其查閱或抄錄之。」分別為54年5月1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第15條所明定。所詢主管機關完成註冊後是否會通知轉讓人及受讓人雙方,若本人著作遭他人偽作轉讓,本人是否可得知?如何得知?一節,依前述條文規定,著作權業務前主管機關內政部依行為時著作權法規定准予著作權註冊後,由內政部發給執照並刊登政府公報公布之並函復申請人(著作權人),另著作物或出版物之註冊,由內政部將應登記之各事項,登記於著作物或出版物註冊簿上。該註冊簿不問何人,均得請求准其查閱或抄錄之。
五、著作權係屬私權,貴院函請查明相關著作權轉讓證明書是否為真正?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於發生爭執時,應由當事人自負舉證責任,並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96-01-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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