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局95年10月3日召開「95年第3次著作權仲介團體意見交流會議」紀錄1份(如附件),請 查照。 附件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5年度第3次著作權仲介團體意見交流會議紀錄 一、時間:95年10月3日下午2時30分 二、地點:本局19樓簡報室 三、主持人:張組長玉英 記錄:謝佩芫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如簽名冊 五、主席致詞:略 六、報告事項:如會議資料。 (一)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追蹤情形:關於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的收費對象是誰?計算方式是什麼?機台放置地點移動到底要不要再給錢?其依據法律觀點為何? 1.RPAT張行政組長登訓: (1)RPAT授權公播證對象都以出租業者為主,出租業再隨著機器出租給申請的店家,公播證上會填寫店家的名稱,目前尚未碰過更換地點或縮短授權期間之換證問題。 (2)目前是我們主動找伴唱機出租業者收取公開演出使用報酬,雖然費率尚未經審議通過,惟收取之費用低於送審費率,因此部分利用人也接受,但是因為RPAT僅有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即使利用人不繳交公開演出使用報酬,也沒有採取任何法律途徑。 2.何副組長鈺璨:能否把收費實務提報給本局。 3.MCAT陳法務主任文輝:會後提出書面說明本會核發公播證的實務作法。 (二)著作權教育宣導簡報:(略) 1.張組長玉英:如果各仲介團體需要本局之宣介品,歡迎提出需求。下年度的教育宣導計畫現在正在進行規劃,我們會請仲介團體、學者專家專家一起研商,尋求合作的地方,也請各仲介團體指教。 2.MÜST方總經理致怡:須注意合作廠商是否都有獲得授權,因為我發現有些承包單位根本沒有經過MÜST授權。 3.詹科長滿媚:過去沒有特別注意,以後會請與本局合作的單位特別注意使用之著作是否都已獲得授權。 (三)94年度著作權仲介團體業務及財務查核,預計於95年10月26日及30日針對個別仲介團體進行輔導,請各仲介團體配合派行政及財務人員出席。 ◎何副組長鈺璨:本組從93年度起請專業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各仲介團體財務,為使仲團簡便作業,本局決定財務查核應與所得稅申報同時,因此94年度暫停一次,今年度才進行94年度之財務查核,但是我們認為仍有改善之處,所以在正式行文前,先召開上述會議進行溝通協調,以釐清並瞭解如何處理後續。 (四)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法進度報告: 1.張組長玉英:修正草案預計準備「創新」及「保守」兩種版本供各界參考,前者與現有制度、架構不同,條例名稱改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後者則在現有仲團架構下修正,但是兩個版本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並無不同,諸如著作權仲介團體業務範圍是否要將依民法規範的團體都要納入集體管理,業務範圍多廣?是否允許不同類著作成立仲介團體?使用報酬率審議制度是否更張?相關之配套措施為何?請各仲介團體多了解國外實務作法。實務上,面臨有關會員退會後與利用人已簽訂,但尚未屆滿之概括授權契約如何分配之問題?現行仲團條例第27條已有規定,是否妥適?著作權仲介團體之仲介業務可否委外代收?代收廠商是否需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備等議題。召開修法草案意見交流會時,一定會先給各仲介團體充分時間準備。 2.何副組長鈺璨:請各仲介團體定義到底什麼是「集體管理」,牽涉到我們的業務範圍有多大,博達、大蘋果那種管理模式算不算集體管理?美國HARRY FOX是個別授權,團體不決定費率,屬於我國民法代理的團體,但是他是CISAC的會員,如果將來我們決定擴大集體管理業務,這種型態也會被納入管理範圍。 3.ARCO/AMCO朱總監程吾:目前ARCO管理3種權利,但是有些會員想要保留某些權利,依智慧局現行解釋是不行的,但是法律上並沒有規定的很清楚,希望本次修法能明文規定會員加入仲介團體必須交出所有仲介團體有管理之權利。 4.何副組長鈺璨:立法當時認為會員加入仲介團體必須交出所有仲介團體有管理之權利是當然之法理,所以沒有明文規定,既然ARCO提出這個問題,我們會考量是否納入修法議題。 5.張組長玉英:請承辦科回去思考是否能草擬一個條文放在其中一個草案版本中,若無,則請將此項意見納入修法意見交流會時之簡報中,聽取利用人對此項議題之意見。 6.ARCO/AMCO朱總監程吾:我們還關心編造著作財產權目錄、利用人提供使用清單之義務,至少要維持目前對利用人之要求以及公益基金的部分。 7.何副組長鈺璨: (1)我們召開過幾次修法諮詢會議,專家學者們對編造著作財產權目錄有不同的意見,有的學者認為仲介團體仍應盡力編造著作財產權目錄,至少可以按去年有分配的名單編造,對利用人而言著作財產權目錄有資訊對等之功能;有的學者參考國外作法認為仲介團體內部應該有查詢系統,雖不見得有公開的義務,但在能力範圍之內應提供查詢,也有學者認為現在網路科技那麼發達,製作一個小資料庫應該不成問題;此外目錄記載之詳盡程度,是否包括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發行日等,也都有不同的意見。 (2)利用人提供使用清單之義務,未來有可能是朝向原則上法律仍賦予利用人應定期將使用清單提供仲介團體之義務,例外得以契約排除之規定。 (3)公益基金的部分一定會做更張,創新的版本完全刪除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公益性,自然就不用提撥公益基金;保守版本則規劃在仲介團體沒有虧損,足以營運的情況下,才提撥公益基金。 七、仲團意見交換: (一)何副組長鈺璨:有關單一窗口的問題,就我們所知,利用人目前有兩種意見,一個是全國只成立一個仲介團體,另一個是如果有數個仲團應成立一個單一窗口,因為這是利用人非常關切的問題,甚至在法條上面我們也在考慮要不要有單一窗口的機制,要怎麼立法去強制,將來仲團條例修正,利用人一定會表達單一窗口的意見,請仲介團體說明目前協商之情形。 (二)ARCO/AMCO朱總監程吾:我們與MCAT有意願針對「有線電視自製節目」先試辦單一窗口,曾與MÜST僅協商過1次,本項目前無進度。 (三)張組長玉英:利用人希望的是一個簡便、暢通的授權管道,我們很真切的籲請仲介團體務必考量這個問題,因為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時一定會被提出來,而且很容易獲得共鳴及認同,與其提到立法院再來面對這個問題,不如仲團現在就好好思考,如果需要主管機關協助,空間為何? (四)ARCO/AMCO朱總監程吾:其實單一窗口怎麼收不是問題,怎麼分才是問題,如果1加1小於2,利用人是很歡迎,但是沒有仲團想要吃虧,而且對會員無法交代。 (五)何副組長鈺璨:如果不牽涉分配,仲團就是按照原來的授權方式授權,只是利用人不用四處奔波。 (六)張組長玉英:我們不一定第一次就要做到100分,但是不要永遠都是0分,踏出第一步,以後就會有進步的空間,各仲團可以先建立一個類似聯合行政中心(洽商的窗口)。 (七)ARCO/AMCO朱總監程吾:聯合行政中心是沒有議價空間的,利用人未必會接受,且該中心之成本如何分擔? (八)何副組長鈺璨:聯合行政中心的目的本來就是統一收費中心,如果各仲介團體不能成立單一窗口是卡在成本問題的話,那後續也就沒什麼好談的。我的想法是訂出一個分擔成本的方法,就依照授權使用報酬之比例來分攤,也許是一個解決的辦法。 (九)MÜST方總經理致怡:成立單一窗口的規模多大?是單純的收件中心?還是包括授權?利用人雖然希望是收件連授權,但是利用人連經過智慧局審議通過的費率都不願意接受,更何況是多家統一授權,利用人若對其中一家不同意時,就會受到很大的阻礙。 (十)何副組長鈺璨:智慧局審核通過的費率,利用人如果不接受需要個別議價,就請利用人分別找仲介團體,如果收件連授權實際上不可行,可以先試辦收件。 (十一)張組長玉英:請大家回去思考單一窗口的問題,因為與各仲介團體有切身關係,且符合八九成利用人的想法,針對成立單一窗口的問題在哪(成本、負擔),以及對單一窗口的想法,什麼樣的機制比較可行,請仲團回去再思考可以先往哪個方向進行,我會跟承辦科的同仁一一拜訪各仲介團體,瞭解你們的想法。 八、散會:下午4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