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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207a
令函日期: | 96-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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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960207a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未經著作人或享有著作權之人授權, 擅自翻譯, 是否能主張譯文是衍生著作,並享有著作權乙事,參照前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台(八四)內著字第八四0一六三五號函解釋,語文著作之翻譯人未經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逕予翻譯,不論原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翻譯人就其翻譯之著作亦得依著作權法受保護。準此,上述譯文依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為衍生著作,並享有著作權。須注意的是,該項翻譯之改作行為,既未經授權,仍屬侵害改作權,須負擔法律責任。 二、惟司法機關有些判決則認為該翻譯著作是侵權之產物,因此不能對第三人主張著作權保護,而採與內政部前述意見不同之見解,併予敘明。(請參考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八十四年偵字第二五五七八不起訴處分書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九九六號刑事判決。)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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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600 | 著作權法第6條 |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 發布日期 : 96-02-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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