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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 郵件950908a

令函日期: 95-09-08
令函案號: 電子 郵件950908a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任何人欲利用該著作,除合理使用(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原則上,必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權之虞。
二、凡於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眾所周知之別名、發行日期、地點、著作財產權人,均可發生「推定」之效力(易言之,任何人欲推翻該「推定」之效果,須負擔舉證責任)。因此,您於著作完成時,可善用該機制,在著作上註記上述著作人之本名等資訊,以求發生「推定」之效果,並將該電子檔留存,相關的資訊會有您建立檔案的日期,亦可作為佐證。
三、總之,您要主張自己是著作人而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話,對於權利的存在必須負擔舉證責任(即證明創作事實等,從而享有權利),所以建議您保留創作、發表、發行過程及其他與您權利有關之資料,來證明您的權利確實存在,萬一發生著作權的爭執時,法院會依照您所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13條及本局所編印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95-09-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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