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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00090110號
令函日期: | 95-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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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50009011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 貴室函轉台北市大安區區公所員工陳情該區區長黃微雲所撰碩士論文涉有抄襲,請本局調查並依法卓處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經濟部秘書室95年9月12日轉知 貴室95年9月7日英字第0609001號函辦理。 二、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故個案是否有抄襲之情事,而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有無合理使用情形?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貴室函請就系爭「碩士論文」調查是否涉有「抄襲」乙事,緣本項爭議宜由司法機關個案認定,非屬本局職權責,所請歉難辦理。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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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發布日期 : 95-09-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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