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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51020b

令函日期: 95-10-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51020b
令函要旨: 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是著作人格權之一,只有著作人才能行使公開發表權,決定要不要將著作公開發表,不過著作權法第15條同時也規定了著作財產權人和著作原件所有人行使權利而推定為公開發表和視為公開發表的情形,如不符合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公開發表著作人的著作,即屬侵害公開發表權,著作人或其親屬得依著作權法第84條、86條及第88條之規定,請求救濟或賠償。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享有重製權之人、經重製權人授權重製之人或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才能重製。
依著作法第37條規定,授權之內容、事項、範圍等由當事人間自行約定。貴館是否可重製受捐贈版本(包括不同版本、出版品等),應視 貴館是否有取得權利人之授權而定。另圖書館將正版著作物借與閱覽者,並無侵害散布權問題,惟此項借閱行為是否會侵害公開發表權,仍須視情形,依第15條之規定認定之。至於市場上已經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人無公開發表權,故將已經公開發表之著作借給讀者,不會產生侵害公開發表權之問題。
依著作權法第34條規定,照片(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保護期限為公開發表後50年、未公開發表者為創作完成後50年,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任何人均得利用之,但利用人仍不能侵害著作人格權。至於肖像權係屬民法人格權中肖像之利益,本局非民法主管機關,有關肖像權之問題,請另洽相關機關或熟悉民法之學者專家。
未公開發表的照片如欲公開,須取得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已公開發表之照片,無公開發表權。照片如欲重製,須向有重製權人取得重製之授權。另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時,亦可重製。至於肖像權部分,非屬本局主管之法令,歉難表示意見,仍請另洽相關機關或熟悉民法之學者專家。
著作權歸屬,應依著作權法第10條、第11條、12條規定判斷之,故照片之著作權應究屬拍攝者?擁有者?請依具體之事實判斷。另所詢著作權如屬拍攝者所有,家屬捐贈為何不會有侵權乙事,涉及照片是否仍有著作權,捐贈者究竟是贈與照片之著作權或所有權等情事,是否一定不涉及侵權之問題,亦難以斷言,該問題涉及之範圍過廣,且事實亦不明確,歉難答覆說明。
書信是否屬著作權保護範圍,仍應視是否具有原創性及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項規定而定,一般來說,書信屬語文著作,是否可公開,請參照問題1之說明。至於不屬於著作權法所規範之書信可否公開,既稱不受著作權法之規範,並非本局業務執掌事項,歉難表示意見。
有關國歌、黨歌是否可不經授權公開之著作權法疑義,請參考台(82)內著字第8212728號函釋及本局95年10月1日電子信箱函釋說明。
著作權屬私權,故如欲利用他人著作,利用人自應有查明著作權相關權利之責任及義務,未得權利人授權,亦不知著作財產權時間是否屆滿,所為之非法利用著作之行為,應自負法律責任。如前所述,已經公開發表之著作,不生無法公開之問題。僅有未公開發表之著作,才會發生能否公開發表,是否侵害公開發表權之問題。
剪報冊中收錄他人文章、照片剪報,涉及重製及編輯之行為,請參閱問題1之答覆。
題字、題詩可能是美術著作,也可能是語文著作,其著作權保護期間為自著作完成時起至著作人死後50年,如其保護期間屆滿,依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任何人均得重製或公開展示,如仍受著作權法保護,均應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始得重製或公開展示。
未得權利人授權且不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時,不能因時間緊迫為由,即排除著作權法之適用。因此如未得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或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予以重製,均屬侵權行為,須自負民刑事責任。
如果該著作已成為公共財,自可數位化並公開發表。如該著作仍享有著作權而僅取得授權時,則應視其授權範圍決定可否數位化。另如屬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必須取得著作人之同意,才能公開發表。
未完成之著作,無著作權,不生著作權保護之問題。所稱草稿(有題目,且其定稿已出版),到底是何種情形不明,無法答覆。作品是否為著作,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及證據審認之。
報社創刊之文章,通常是著作,認股書或組織章程,亦非一定不屬著作,至各該文件是否為著作,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及證據審認之。
創作著作之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權,而為著作權人。代筆之文章如屬著作權法第11條僱用著作或第12條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須參照事實依第11條或第12條之規定,加以認定,因此,代筆人是否為著作權人,尚難一概而論。
  • 發布日期 : 95-10-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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