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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00092610號

令函日期: 95-10-0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50009261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院來函所詢回溯保護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95年9月12日95中分通刑慶95上更(一)228字第12282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6條之1規定,係對於我國加入WTO之前所有WTO會員國及本國之著作,只要在源流國著作財產權期間尚未屆滿,並依我國87年1月21日修正公佈之本法所定著作財產權期間(即著作人終身加50年或公開發表後50年)尚未屆滿者,原不保護之部分,亦納入保護,此即一般所通稱「著作權回溯保護」。至於 貴署來函所稱在源流國係因保護期間屆滿以外原因,例如未符合註冊等程序要件致不受保護者,則仍須予以回溯保護(請參考本局網站87年著作權法修法理由,https://www.tipo.gov.tw/copyright-tw/cp-442-856415-33ab2-301.html),又回溯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50年,或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
三、至於外國人著作完成於我國加入WTO後之效力,由於我國自91年1月1日起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該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則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均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我國人的著作在WTO所有會員體亦享有著作權,受到該國著作權法的保護。(目前WTO共有149個會員體,名單中英文本請參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https://www.trade.gov.tw/cwto/Pages/Detail.aspx?nodeID=338&pid=312541)。
四、如上述說明,外國人著作之回溯保護與其著作完成於我國加入WTO之後之保護並不相同,前者須合於本法第106條之一規定,後者則係依據本法第4條之規定予以保護。
五、另,關於 貴院來函中相關資料之檢送,可利用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首頁/ 認識著作權/ 資料檢索 / 解釋資料檢索),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只需於令含要旨輸入「回溯保護」之關鍵字,即可搜尋與此相關之解釋函令,歡迎檢索參考。
六、上述說明屬行政機關的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是一種私權,本案究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如有爭議,應由 貴院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01010601 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 著作完成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未依歷次本法規定取得著作權而依本法所定著作財產權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但外國人著作在其源流國保護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之。 前項但書所稱源流國依西元一九七一年保護文學與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第五條規定決定之。
01010602 著作權法第106條之2 依前條規定受保護之著作,其利用人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已著手利用該著作或為利用該著作已進行重大投資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自該生效日起二年內,得繼續利用,不適用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起,利用人依前項規定利用著作者,除出租或出借之情形外,應對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支付該著作一般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 依前條規定受保護之著作,利用人未經授權所完成之重製物,自本法修正公布一年後,不得再行銷售。但仍得出租或出借。 利用依前條規定受保護之著作另行創作之著作重製物,不適用前項規定,但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外,應對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支付該著作一般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
01010603 著作權法第106條之3 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就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著作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且受歷次本法保護者,於該生效日以後,得繼續利用,不適用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起,利用人依前項規定利用著作者,應對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支付該著作一般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 前二項規定,對衍生著作之保護,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95-10-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6
  • 瀏覽人次 :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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