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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51031f
令函日期: | 95-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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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51031f |
令函要旨: | 一、台端詢問國外出版品的版權地應如何判斷?版權地可等同原產地嗎? 以及新聞局的公文顯示進口出版品的原產地為發行單位所屬國,但不知版權地跟原產地是否適用同一種規定等問題,因著作權法並無「版權地」一詞,故不了解 台端所稱「版權地」涵義為何,尚難答覆。 二、國外出版品若係受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保護之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除有本法第87條之1規定之情形外,依本法第87條第4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應負民事責任,於違法輸入後加以販售,另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散布權」之行為,依本法應負民、刑責任。又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責任,以故意為限,民事責任,則包括故意或過失,在不知情狀況下進口銷售,是否會違法,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審認之。 三、以上說明,請參照著作權法第87條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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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8700 | 著作權法第87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 發布日期 : 95-10-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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