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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51108b

令函日期: 95-11-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51108b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亦無需標明何種符號或字樣始受著作權保護。又如果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合法之重製物適當地方以「通常之方法」表示,如: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發行日期、地點等,則依本法第13條規定,會發生「推定為真正」之效力,一般權利人會善用此一機制,享受法律上之利益,合先敍明。
二、又世界著作權公約第3條第2款規定,著作應於適當位置標示著作權符號©、著作權人姓名及初版年份等,國外作品實務上於版權頁亦有類似的標示,又據瞭解,如果作品持續更新(例如: a web site),則除上述©及著作權人姓名外,初版部分則可能以期間方式(即著作初版至最近更新為止)表示(例如:2000-2004),所詢企業網頁或軟體產品標示「copyright 2006」或「copyright 2002-2006」有何意義乙節,請參考上述說明,上述國際或他國慣用的方法,是否合於上述第13條所稱「通常之方法」表示,從而可發生「推定」之效力,有待透過司法個案進一步確認,惟縱未標示,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對其著作完成時所享有之著作權,不生任何影響。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13條之規定及本局【著作權管理訊息制度】。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95-11-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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