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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51018

令函日期: 95-10-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51018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來函所詢有關喜神財神格式欄位及吉時晨之欄位涉及上述所稱之名詞、表格、時曆,該等利用行為並不涉及著作權法問題。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95-10-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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