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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51030b

令函日期: 95-10-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51030b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上傳、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下載,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二、所詢您經由網路收到友人寄來的e-mail信件,或是個人上網瀏覽時看到,覺得內容不錯的文章或圖片等等,若把它存檔在個人的電腦中,當作個人以後的參考資料,而且這些文章或圖片並未標示作者姓名或出處,這樣是否會觸犯著作權相關規範1事,在網路上不論是文章、圖片、音樂、錄音或影片,都是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下載存檔於自己家裡的電腦,牽涉到重製的行為,惟如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應屬於本法第51條所定之合理使用之行為,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如大量下載存檔而逾越了合理範圍,則有侵害「重製權」之虞,須負擔民、刑事法律責任。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權侵害之爭議,包括系爭標的究否為著作?有無侵害著作權之情事等,屬私權爭執,須訴請司法機關解決,並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95-10-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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