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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51031d
令函日期: | 95-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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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51031d |
令函要旨: | 一、首先,有關藥品之仿單(即說明書)是否為著作權法標的一節, 按藥品仿單(即說明書)如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 項第1款語文著作之規定者,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依同法第10條 規定享有著作權。復按著作權法所保障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 ,而非觀念、構想之本身,藥品仿單固依據藥典公定書或教科書收 載之藥理作用、療效、配伍禁忌等資料及衛生署藥品查驗登記審查 準則之規定編寫,如其表達方式符合前揭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定 之語文著作者,自屬於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著作,此已經本 局81年11月17日台(81)內著字第8119189號函釋在案,請參考。 二、有關您所詢依據衛生署規定所製作之仿單,是否會有侵害著作權之 虞及是否有本法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適用一事,原則上,如果您所利 用(包括重製、改作等)之他人仿單不屬於前開本法保護之標的,或 者即使符合前開本法標的時,而您已經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時, 均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惟如果您所利用之他人仿單(包括 重製、改作等)屬於前開本法保護之標的且您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或 授權時,因本法規定,「重製」、「改作」等均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 ,故除非符合合理使用之規範,否則即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虞。至於因 製作仿單而利用他人著作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範一事,因本法並沒有 特別排除之規定,故仍應針對仿單之製作,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 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整個著作所佔比例、利用的結果對著作潛 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依個案由司法機關具體判斷之,方可認 定是否符合本法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範。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0條、第22條、 第28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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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2200 | 著作權法第22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01002800 | 著作權法第28條 |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
01004400 | 著作權法第4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95-10-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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