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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00106640號

令函日期: 95-11-1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50010664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所附隔熱浪板獨立創作暨印文人格聲明書,是否受有著作財產權法之權益保障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5年10月27日95德著中字第1027號函。
二、查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並無來函所稱之第3條第5項、第16項及第5條第6項,來函似應指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6款及第5條第1項第6款,合先敘明。
三、按本法所稱之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本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6款規定,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又「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式,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圖形著作係利用圖之形狀,線條等製圖技巧,以學術或技術之表現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依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該著作之原件及重製物,均受本法相關規定之保護。另依本法第13條規定,凡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眾所周知之別名、發行日期、地點、著作財產權人者,均可享有「推定」之法律上利益,權利之歸屬如有爭議時,應由法院依雙方當事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
四、 所詢旨揭聲明書,應否受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6款及第5條第1項第6款等保護乙節,請參考上開說明認定之,如有個案爭議,因涉及私權,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證予以審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95-11-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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