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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00107890號
令函日期: | 95-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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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50010789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貴公司函告臺灣省影音節目發行商業同業公會等四大公會宣稱 貴公司代理影片之權利範圍並聲明已獲本局認定一事,與事實不符,特函澄清,以正視聽。 說明: 一、依 貴公司95年10月31日得字第950051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前發文臺灣省影音節目發行商業同業公會等四大公會說明 貴公司所代理影片之權利範圍(包括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並提供網址及連絡人員供公會查詢。此等公開權利資訊之行為,有利於下游影音出租店、一般民眾查詢、審核及檢驗 貴公司實際權利範圍,避免因不知權利範圍而導致違法,固值肯定。 三、惟著作權係屬私權, 貴公司所稱代理商影片之權利範圍實際情況如何?所稱專屬授權是否與著作權法第37條相符等,涉及當事人間授權之真意及內涵,均屬私權事項,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判斷之,而本局為行政機關,關於私權之確認及相關爭執,均非屬本局權責範圍所能認定。 貴公司上述第950051號函說明二中載明「惟經本公司再次請益智慧財產局及...之結果,皆認為本公司所公佈之內容與法無違。...」等語,經查本局從未就 貴公司所代理影片之權利範圍及是否享有專屬授權等之私權事項做任何認定,該項記載與事實不符,特此澄清,以正視聽。敬請 貴公司儘速更正,俾免各界有所誤會,並請於文到15日內,將 貴公司更正之情形查復本局。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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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發布日期 : 95-11-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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