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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00104160號

令函日期: 95-11-0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500104160號
令函要旨:

貴院受理95年度易字第2706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函囑查明如附件三、四所示之音樂及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95年10月19日中院慶刑光95易2706字第105513號函。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規定),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 貴院函查事項,本局歉難辦理,尚祈 諒察。唯民間團體或有該等資料可供查詢,因此就視聽著作部分,建請向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MPA)查詢,該基金會電話為(02)2388-5200,至音樂著作部分,則建請向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聯絡方式可參見本局網站「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資料」(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管團體)。
三、依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人之表示,亦有法律推定之效果,建請或可依據上開規定,推定所詢各該音樂及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 四、又著作權係屬私權, 貴院函請查明之音樂及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於發生爭執時,應由當事人自負舉證責任,並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95-11-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6
  • 瀏覽人次 : 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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