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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0623
令函日期: | 96-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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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60623 |
令函要旨: | 一、報紙上之報導如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從而並無取得授權或適用本法第61條之問題;而本法第61條所稱之「時事問題之論述」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當符合本法第61條之情形時,屬於合理使用不會構成侵權,合先敘明。 二、依本法第61條之規定,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除已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外,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因此,有關您所詢將報紙上之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加以掃描、重製於自己的資料庫並供網路查閱瀏覽之行為,涉及該等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公開傳輸之部分符合前述本法第61條之規定者,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至為達成前揭公開傳輸目的所為之重製,雖不在第61條規範範圍內,但仍有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其他合理使用」之空間。 三、以上意見係屬行政機關之見解,僅供參考。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
- 發布日期 : 96-06-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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