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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616000800號

令函日期: 96-03-0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616000800號
令函要旨: 有關遊覽車上使用電腦伴唱機所涉及著作權法及相關收費項目疑義,復如說明,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 查照。
說明:
一、本案本局分別於96年1月17日及1月24日召開2次「遊覽車上伴唱機公開演出授權實務座談會」,就相關實務問題獲得釐清。
二、茲就遊覽車上提供電腦伴唱機供消費者點播演唱,所涉及著作權法相關法律問題,說明如下:(一)電腦伴唱機內錄製上千首歌曲及影像畫面,所涉及之著作類別可能有下列4種:1、音樂著作。2、錄音著作。3.視聽著作。4、攝影著作。(二)遊覽車業者提供伴唱機供消費者點播演唱,其所涉及利用之著作及著作財產權之權利如下:1、於伴唱機灌錄歌曲或遊覽車業者自行補灌歌卡或歌曲光碟片,將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或攝影著作之重製權。2、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3、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權。4、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權(使用報酬請求權)。(三)遊覽車業者提供伴唱機供消費者點播演唱,如涉及前述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重製等利用行為,均應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分別就其利用行為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參加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授權或同意,如未獲授權,就其非法利用之行為,應負擔法律責任。
三、著作權仲介團體執行仲介業務,如有委任第3人代辦者,由於代辦商並非授權之主體,該等授權行為及主體仍屬著作權仲介團體本身,代辦商不得以權利人自居對利用人為任何民、刑事訴訟行為。遊覽車業者除向代辦商洽辦授權事宜,亦可自行逕洽各仲介團體辦理授權及繳交使用報酬。
四、現階段針對遊覽車上公開演出行為,各仲團所訂之使用報酬率及洽取授權聯絡資訊如附件。
五、利用人如與仲介團體間有使用報酬費之爭議,亦可依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向本局申請調解,有關調解申請程序、規費及相關內容等,請至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law/copyright_law_1_7.as)參閱相關規定。

附件

著作權仲介團體遊覽車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及洽取授權聯絡資訊

一、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
聯 絡 電 話:(02)25705775轉240或250
承 辦 人:林先生、廖小姐
使 用 報 酬 率:
公車、遊覽巴士:
1、公車:每輛每年以250元計算。
2、遊覽巴士:每輛每年以2,500元計算。

二、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
聯 絡 電 話:(02)25701680
承 辦 人:黃小姐
使 用 報 酬 率:
長期裝設有播音系統之車輛:
單一車輛(遊覽車等):
1、營業車輛:每一車每年收年金2500元。
2、非營業車輛:每一車每年收年金1,000元。

三、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
聯 絡 電 話:(02)27698088
承 辦 人:錢小姐
使 用 報 酬 率:
公車、遊覽巴士:
1、公車:每輛每年以200元計算。
2、遊覽巴士:每輛每年以2000元計算。

四、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
聯 絡 電 話:(02)27188818轉145
承 辦 人:黃小姐
使 用 報 酬 率:
市區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
1、市區汽車客運業:每輛每年以110元計算。
2、公路汽車客運業:每輛每年以550元計算,遊覽車客運業:每輛每年以1,100元計算。

五、
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
聯 絡 電 話:(02)87723060
承 辦 人:張登訓先生
使 用 報 酬 率:
一、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費率:裝設有播音系統之交通,每一遊覽車每年收年金275元。但如裝有投幣式演出設備(電腦伴唱機),依投幣式演出(電腦伴唱機)項目收費(本項費率尚未經本局審議通過)。
二、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費率交通工具演出:遊覽車每日每車:每首錄音著作2元。如每日演出超過10首至30首者,每首錄音著作以9折收費,超過30首者,以8折收費。又連續或不連續演出超過10日至30日者,每首錄音著作亦以9折收費。超過30日著,以8折收費。備註:個別授權實際使用報酬之計算,係依每一車次每一天播放之歌曲數量計費,同一首歌曲不論次數計算。

  • 發布日期 : 96-03-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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