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著字第09616000800號
令函日期: | 96-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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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61600080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遊覽車上使用電腦伴唱機所涉及著作權法及相關收費項目疑義,復如說明,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 查照。 說明: 一、本案本局分別於96年1月17日及1月24日召開2次「遊覽車上伴唱機公開演出授權實務座談會」,就相關實務問題獲得釐清。 二、茲就遊覽車上提供電腦伴唱機供消費者點播演唱,所涉及著作權法相關法律問題,說明如下:(一)電腦伴唱機內錄製上千首歌曲及影像畫面,所涉及之著作類別可能有下列4種:1、音樂著作。2、錄音著作。3.視聽著作。4、攝影著作。(二)遊覽車業者提供伴唱機供消費者點播演唱,其所涉及利用之著作及著作財產權之權利如下:1、於伴唱機灌錄歌曲或遊覽車業者自行補灌歌卡或歌曲光碟片,將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或攝影著作之重製權。2、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3、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權。4、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權(使用報酬請求權)。(三)遊覽車業者提供伴唱機供消費者點播演唱,如涉及前述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重製等利用行為,均應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分別就其利用行為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參加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授權或同意,如未獲授權,就其非法利用之行為,應負擔法律責任。 三、著作權仲介團體執行仲介業務,如有委任第3人代辦者,由於代辦商並非授權之主體,該等授權行為及主體仍屬著作權仲介團體本身,代辦商不得以權利人自居對利用人為任何民、刑事訴訟行為。遊覽車業者除向代辦商洽辦授權事宜,亦可自行逕洽各仲介團體辦理授權及繳交使用報酬。 四、現階段針對遊覽車上公開演出行為,各仲團所訂之使用報酬率及洽取授權聯絡資訊如附件。 五、利用人如與仲介團體間有使用報酬費之爭議,亦可依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向本局申請調解,有關調解申請程序、規費及相關內容等,請至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law/copyright_law_1_7.as)參閱相關規定。 附件 著作權仲介團體遊覽車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及洽取授權聯絡資訊 一、 二、 三、 四、 五、 |
- 發布日期 : 96-03-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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