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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0104

令函日期: 96-01-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60104
令函要旨: 一、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美術著作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除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所詢世界名畫「蒙娜麗莎的微笑」,因其年代久遠,已屬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包括單純創作繪畫),但請注意標示著作人之姓名,亦不得做不當之改變,致損害著作人之名譽,以示尊重及避免發生侵害著作人格權之糾紛。

二、 著作權與著作附著物之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任何人(包括比爾蓋茲)購買達文西的草稿原作,該買受人僅取得該草稿的「所有權」,至於草稿是否已達著作之程度?還是屬於未完成之著作,根本沒有著作權之問題,還須要依事實來認定。如該草稿已經成為完成之著作,則買受人取得是草稿的所有權,而並未取得其著作權,換句話說,達文西創作之草稿圖(屬美術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期間已經屆滿(係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屬於公共所有,任何人都可以在不侵害其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自由利用於畫作上。

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5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3500 著作權法第35條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 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 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 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 起算。
  • 發布日期 : 96-01-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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