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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0216b

令函日期: 96-02-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60216b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又軟體業者為避免他人非法安裝其軟體產品,發展出產品序號,以避免該電腦程式著作被盜拷,該產品序號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防盜拷措施」。因此,所詢客戶光碟不見而僅提供其序號,如台端藉由該「序號」而達到非法安裝軟體之目的,將涉及重製電腦程式著作及破解防盜拷措施之行為,也就是說,如果台端為客戶安裝盜版光碟,仍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如果客戶不能提供明確的權利來源資料,建議盡量避免代其安裝,以免因此牽連侵害著作權的爭議。

  • 發布日期 : 96-02-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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