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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0328a

令函日期: 96-03-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60328a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22條及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亦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任何人欲重製或散布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否則將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二、您所詢問有關公司(下稱A公司)給您之外銷貨是否可賣之問題,從您來信看來,A公司出給您的貨應為香港公司授權A公司重製後出口以供其販賣之影音光碟,若A公司出售盤底所剩下的影音光碟,顯非屬授權範圍之行為,該批光碟即非屬「合法重製物」,其後續之販售行為,有侵害「散布權」之虞,須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

三、另您所指有版權已到期之貨品可否販賣之問題,所稱版權已到期,意指為何?並不明確,如係指權利人授權利用人於一定期限前發行(散布),則於期限屆滿後自不得再為發行(散布),否則,即有侵權之虞。同時,上述期限屆滿後再為發行(散布)之著作物,即非屬「合法重製物」,其後續之販售行為,仍有侵害「散布權」之虞。

四、以上僅係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另著作權係屬私權,本案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構成侵權行為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96-03-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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