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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201a

令函日期: 96-02-01
令函案號: 960201a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公開傳輸」則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二、您想在網路電台節目中播放歌曲,首先須上載各該歌曲,再傳輸給公眾,若所播放的歌曲不是您的著作,就會構成「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行為,不論是否接廣告、營利及提供下載,您均應該事先取得這些音樂歌曲及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可以,否則就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601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96-02-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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