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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0412
令函日期: | 96-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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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60412 |
令函要旨: | 一、網路上之軟體原則上屬於著作權法中之電腦程式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除有合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其利用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所詢「免費軟體(freeware)」,仍應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利用之範圍加以利用,否則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因此,網路上的免費軟體是否可以使用在一般的政府機關或公法人的電腦上從事公務之使用,因涉及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重製權」,建議您可以向該免費軟體的提供者洽詢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利用之範圍,否則若非屬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又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就會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22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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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01002200 | 著作權法第22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01004400 | 著作權法第4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96-04-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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