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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200041490號

令函日期: 92-07-0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20004149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公司所詢著作權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北函字第0二五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規定內容涉及其他法律內容者,由該等法律之主管機關負解釋之責。來函所詢「民宿房間」是否為旅館房間,事涉「民宿」與「旅館」之定義,屬交通部(觀光局)解釋權責,就此部分建請徑洽權責機關,予以釐清。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同條項第四款分別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受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民宿業者以電視機傳達有線播送系統業者所傳達之節目,如非單純接收,而係裝置接收器材接收信號,而後藉其線纜系統向公眾傳達,則其公開播送行為,應徵得該等節目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又前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台(八七)內著字第八七0五0二三號函,就旅館業等公共場所接收有線電視播送係統節目所涉著作權法「公開播送」之疑義,曾解釋在案。
  • 發布日期 : 92-07-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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